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佈中華銀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稱達進東方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的未經審核綜合第二份中期業績。該等第二份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第二份中期財務報表(「第二份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D2的適用披露規定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而編製。
編製符合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的中期財務報告需要管理層作出判斷、估計及假設,而該等判斷、估計及假設會影響政策的應用及當年度至今的資產與負債、收入及開支的呈報金額。實際結果或會有別於該等估計。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本集團產生虧損約53,611,000港元,而截至該日,本集團的流動負債超出其流動資產約542,131,000港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的流動負債約為648,014,000港元,包括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的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或因包含按要求償還條款而須按要求償還的未償還貸款及借款。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流動負債包括:(i)應付建設成本約101,738,000港元(「應付工程款」);(ii)計入其他應付款項的有抵押貸款約21,978,000港元(「其他借款」);(iii)應付票據約83,384,000港元(已違約);及(iv)銀行借款約296,035,000港元(其中約293,037,000港元已違約);而本集團的銀行結餘、存款及現金總額約為4,627,000港元。於編製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時,董事已仔細考慮本集團未來的流動資金。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將約296,035,000港元的銀行借款分類為流動負債,其中約293,037,000港元已違約。本集團的一名銀行債權人(「債權人」)已向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屬公司提出總額約人民幣336.0百萬元的民事索償,包括貸款本金、應付票據、利息、罰款及損害賠償。一審判決已對本集團作出不利判決,但本集團已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本公司仍在探索貸款重組的可能性。
倘本集團無法持續經營,則將進行調整以將資產價值撇減至其可收回金額,就可能出現的任何未來負債計提撥備,並將非流動資產及負債分別重新分類為流動資產及負債。該等調整的影響尚未反映在綜合財務報表中。
分部虧損指各分部於參考營業額分配銷售及行政員工成本後產生的虧損,不包括若干其他收入、中央行政開支(主要包括核數費用、匯兌虧損及行政管理用途的物業、廠房及設備折舊)及融資成本的分配。此乃就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而向董事會(即主要營運決策人)報告的計量方式。
根據兩級制利得稅率制度,合資格公司的首2,000,000港元應課稅溢利將按8.25%稅率徵稅,而超過2,000,000港元應課稅溢利將按16.5%稅率徵稅。不符合兩級制利得稅率制度的公司的應課稅溢利將繼續按16.5%的統一稅率徵稅。
授予本集團之政府補助金主要為支持香港及中國附屬公司業務之補貼。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本集團就於中國的業務提供的補貼確認政府補助金約542,000港元。並無任何特別條件或或然事項需要履行,且屬非經常性質。
用以計算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952,389 669,415計算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每股攤薄虧損時並未假設本公司尚未獲行使的購股權獲行使,原因是有關影響為反攤薄。
本集團分類為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樓宇由與本集團並無關連之獨立合資格專業估值師-方程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重估。有關樓宇採用折舊重置成本法進行重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所產生的重估收益632,000港元已確認並計入物業重估儲備(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重估收益2,361,000港元)。
本集團一般給予其正常信貸期PCB貿易客戶和橋塔及電纜貿易客戶的信貸期平均介乎30日至180日,而給予其延長信貸期LED照明貿易客戶的信貸期介乎一年至十年,並按照若干與本集團LED照明客戶(大部分為中國政府實體)的「能源管理合約」(EMC)安排的合約預定還款日期還款。
附註: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期末,本集團之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來自其他貸款人之貸款21,978,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2,222,000港元),年利率為24%,及按貸款協議條款償還。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內,5,317,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315,000港元)利息已於綜合損益表確認為融資成本。
上述三類PCB產品主要應用於電子消費品、電腦及電腦周邊設備以及通訊設備。於回顧期內,用於電子消費品的單面及雙面PCB佔本集團營業額約82.3%,而高端多層PCB佔本集團營業額約17.7%。
多年來,PCB業務一直是本集團的主要收入來源。於回顧期內,本集團營業額約為40.3百萬港元,較去年同期約262.1百萬港元減少84.6%,主要由於PCB產品的銷量下降所致。股東應佔虧損增加至約52.9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31.0百萬港元),乃主要由於營業額及毛利減少以及融資成本增加,部分被銷售及分銷開支以及行政開支減少所抵銷所致。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的毛利率約為5.7%(二零二三年:7.6%)。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的資產總值約為678.2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00.1百萬港元),而計息借貸約為318.0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21.5百萬港元),即資本負債比率(計息借貸除以資產總值)約為46.89%(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5.92%)。
本集團的流動負債淨額約為542.1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96.6百萬港元PG引领电子科技),包括流動資產約105.9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70.2百萬港元)及流動負債約648.0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666.8百萬港元),即流動比率約為0.16(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26)。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的現金及銀行結餘(包括已抵押銀行存款)約為4.6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9.7百萬港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有銀行結餘、存款及現金約4.6百萬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0百萬港元)。
本集團在香港及中國經營業務,而大部分交易均以港元(「港元」)及人民幣(「人民幣」)為單位及結算。然而,以美元(「美元」)為主的外幣可能須用作支付本集團的開支及添置物業、廠房及設備的費用。此外亦有以美元及人民幣為單位的銷售交易。
薪酬委員會亦對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政策及薪酬待遇進行檢討。本集團或會根據本集團及個人表現,向合資格僱員授出購股權及酌情花紅。按照本集團的薪酬政策,對僱員的待遇乃符合其業務所在的所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並與市價一致。本集團定期舉行培訓課程,並鼓勵員工參加與本集團業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培訓課程與講座。
本公司的主要目標是為我們的股東提高長期回報總額。為實現此目標,本集團的策略為同等著重取得持續的經常性盈利增長及維持本集團的強健財務狀況。管理層討論及分析載有以下各項的討論及分析:本集團的表現、本集團產生或保存長遠價值的基礎,以及本集團為達成其目標而執行策略的基礎。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與四名認購人(即黃劍輝先生、陳富兵先生、趙正春先生及陳輝先生)訂立認購協議(「第一份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而認購人已同意認購合共133,883,000股認購股份(「第一批認購股份」),認購價為每股第一批認購股份0.10港元(「第一次認購事項」),以期增強本集團財務狀況。133,883,000股第一批認購股份相當於(i)本公司緊接第一次認購事項完成前已發行股本的約20.00%,及(ii)本公司經發行133,883,000股第一批認購股份擴大後的已發行股本的約16.67%。根據本公司每股股份面值0.001港元計算,第一批認購股份的總面值為133,883港元。第一批認購股份的淨發行價(經扣除第一次認購事項產生之成本後)約為每股第一批認購股份0.0986港元。認購價每股第一批認購股份0.10港元,較:(i)於第一份認購協議日期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070港元溢價約42.86%;及(ii)於緊接第一份認購協議日期前最後五個完整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約0.0728港元溢價約37.36%。第一次認購事項的所得款項總額及淨額分別約為13.4百萬港元及13.2百萬港元。本公司擬將有關所得款項淨額中的11.2百萬港元用於償還本集團的到期債務及負債,及剩餘2百萬港元用作本集團的營運資金(如薪金、租金支出、專業費用及辦公室開支)。第一次認購事項乃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舉行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的一般授權進行。第一批認購股份的發行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完成。直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認購事項的全部所得款項已按擬定用途悉數使用。第一次認購事項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的公告。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與四名認購人(即余宇良先生、曾思源先生、李建利先生及陳輝先生)訂立認購協議(「第二份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而認購人已同意認購合共330,000,000股認購股份(「第二批認購股份」),認購價為每股第二批認購股份0.108港元(「第二次認購事項」),以期改善本集團的營運資金、流動資金及現金流量狀況。330,000,000股第二批認購股份相當於(i)本公司緊接第二次認購事項完成前已發行股本的約41.08%,及(ii)本公司經發行330,000,000股第二批認購股份擴大後的已發行股本的約29.12%。根據本公司每股股份面值0.001港元計算,第二批認購股份的總面值為330,000港元。第二批認購股份的淨發行價(經扣除第二次認購事項產生之成本後)約為每股第二批認購股份0.100港元。認購價每股第二批認購股份0.108港元,較:(i)於第二份認購協議日期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129港元折讓約16.28%;及(ii)於緊接第二份認購協議日期前最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約0.1288港元折讓約16.15%。第二次認購事項的所得款項總額及淨額分別約為35.64百萬港元及33.14百萬港元。本公司擬將有關所得款項淨額中的27.14百萬港元用於部分償還本集團的未償還工程應付款,及剩餘6百萬港元用作本集團的營運資金(如薪金、租金支出、專業費用及辦公室開支)。本公司已根據特別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舉行的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配發及發行第二批認購股份。第二批認購股份的發行已於二零二PG引领电子科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完成。於本公告日期,第二次認購事項的全部所得款項已按擬定用途悉數使用。第二次認購事項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公告。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與兩名認購人(即林曉武先生及程琳先生)訂立兩份認購協議(「第三份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條件同意發行,而認購人已同意認購本金總額為16,065,967.80港元之三年期可換股債券(「可換股債券」),年利率為8%(「第三次認購事項」),以期改善本集團的營運資金、流動資金及現金流量狀況。按初始換股價0.10港元計算,於可換股債券獲悉數行使後,本公司將配發及發行合共160,659,678股普通股(「換股股份」)。初始換股價0.10港元較:(i)股份於第三份認購協議簽訂當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043港元溢價約132.56%;及(ii)股份於緊接第三份認購協議簽訂當日前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0416港元溢價約140.38%。
160,659,678股換股股份之總面值為約160,660港元。換股股份之淨發行價(經扣除第三次認購事項產生之成本後)約為每股換股股份0.0983港元。發行可換股債券之所得款項淨額約15.80百萬港元已按擬定用途獲悉數動用,其中,約14.00百萬港元用於償還本集團的到期借款及應付款項,餘下1.80百萬港元用作本集團的營運資金,以履行薪金、租金付款、專業費用及辦公室開支等一般用途。第三次認購事項乃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舉行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的一般授權進行。可換股債券的發行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完成。第三次認購事項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告。
於期間內,本公司之中國營運附屬公司作為被告,因與供應商、承包商及前僱員在日常業務中產生的爭議而牽涉多宗訴訟,包括於期間內或其後已和解的申索。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干未決申索附帶對本集團中國附屬公司銀行賬戶實施的資產保全令,涉及總金額約1,490,000港元(人民幣1,392,000元)。本集團已指示其中國法律顧問就任何未決訴訟維護其權利。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的公告所披露,本集團一名銀行債權人(「債權人」)已向廣東省中山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稱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屬公司(統稱「被告」)拖欠貸款,並要求被告償還總額約人民幣336百萬元(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款及其他損害賠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本集團收到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本集團已向法院遞交申請,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本集團的生產設施主要位於廣東省的中山市及深圳市。於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期間,中國各地區實施限行及其他公共衛生措施(「公共衛生措施」),以力圖遏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疫情」),影響了本集團的人力資源、原材料供應鏈及產品運輸以及中國及全球的總體經濟氛圍。疫情已對市場的業務表現產生不利影響。
儘管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中國的新型冠狀病毒相關限制解除,但經濟並無如最初預期般迅速反彈,且全球經濟,特別是製造業,繼續受地緣政治緊張、新保護主義及半導體技術戰的影響。本集團將繼續進行自我調整以克服未來的挑戰,通過採取控制成本及改善質量的措施、策略性定價政策及積極的營銷方式,吸引現有及潛在客戶的更多銷售訂單。本集團亦將繼續把握機會進一步發展業務及提升增長潛力。
蒲燕珊女士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蒲燕珊女士辭任本公司所有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於回顧期結束後:(1)張唯加先生已辭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合規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2)何秀媚女士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及(3)賴育斌先生已辭任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及主席,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曾擁光先生辭任執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後,執行董事郭俊豪先生代替曾擁光先生為(i)上市規則第3.05條項下之本公司授權代表;及(ii)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於香港接收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本公司授權代表。
本公司及董事確認,據彼等所知,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內已遵守上市規則附錄C1第二部分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載述的守則條文,惟以下所披露的偏離事項除外:根據守則條文第D.1.2條,管理層應每月向全體董事會成員提供更新資料,就有關發行人的表現、狀況及前景進行公正及易於理解的評估,其中可能包括每月的管理賬目及預測與實際業績之間的重大差異。於回顧期內,儘管管理賬目並未按月向董事會成員分發,但管理層不時會在工作層面的會議向董事定期口頭匯報最新情況,管理層及董事會認為此舉已足夠對本集團的表現進行公正及易於理解的評估,並使董事能夠充分及適當履行其於上市規則第3.08條及第13章項下的職責。
根據守則條文第C.5.1條,董事會應定期開會,董事會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四次,大約每季一次。根據守則條文第C.5.3條,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發出至少14天通知,以讓所有董事皆有機會騰空出席,而至於召開其他所有董事會會議,應發出合理通知。根據守則條文第C.5.8條,會議議程及會議文件應於計劃舉行董事會或委員會會議日期前至少3日送交全體董事。董事會不區分定期或特別董事會會議,通常每年召開4次以上及每季度召開1次以上。董事會通常於每個日曆年的第一及第三季度舉行董事會會議以考慮本公司全年及中期業績,及通常於第二及第四季度發生其他企業行動或事宜時舉行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保持開放氛圍,鼓勵與會者自由討論並提出質詢,並設有「任何其他事宜」環節,邀請董事於此環節中增加新的議程。此外,邀請全體董事於董事會會議以外的任何時間以單獨及獨立途徑接觸主席或管理層,於此期間向有關董事提供業務更新資料,並及時解答彼等提出的問題。本公司使用電子通訊方式召開及舉行董事會會議並藉此傳閱會議議程及會議文件,透過短於企業管治守則有關條文列明的通知時間的合理通知,可以實現董事(特別是非執行董事)的高出席率及快速回應。
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陸海林博士(「陸博士」)辭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因陸博士辭任,(i)董事會並無如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有至少一名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具備財務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ii)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所佔比例低於上市規則第3.10A條所規定的董事會人數最低三分之一;及(iii)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並無如上市規則第3.21條所規定有至少一名具備財務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蒲燕珊女士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蒲燕珊女士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於委任蒲燕珊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後,本公司已符合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最低為三分之一的規定,並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第3.10(2)、3.10A及3.21條的規定。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蒲燕珊女士辭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因蒲燕珊女士辭任,(i)董事會並無如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具備財務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ii)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並無如上市規則第3.21條所規定有至少一名具備財務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朱沛祺先生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朱沛祺先生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於朱沛祺先生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後,本公司已符合獨立非執行董事規定,並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第3.10(2)及3.21條的規定。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董事買賣本公司證券之操守守則。全體現任董事均已向本公司確認彼等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內已遵守標準守則。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由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丘雨美女士、王國安先生、張唯加先生及朱沛祺先生。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審核委員會由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丘雨美女士、王國安先生、張唯加先生及陸海林博士,但於該日之後僅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陸博士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辭任前曾擔任審核委員會主席。自彼獲委任之日(即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至彼辭任之日(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審核委員會成員及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具備財務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蒲燕珊女士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審核委員會成員及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具備財務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朱沛祺先生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
審核委員會獲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調查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檢討及監督本集團的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審核委員會亦檢討本集團僱員可暗中提出有關財務報告、內部監控或其他事項的可能不當行為之疑問的安排,確保設有適當安排以供公平獨立調查有關事項並採取跟進行動。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全文載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
0512-6513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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